在重庆市,22岁的小玲与同事一同乘坐T3网约车上班。同事在网约车平台上下了订单,小玲也一同搭乘。然而,在途中遭遇了一段坑洼路段,造成了颠簸,小玲受伤。她描述称,她在颠簸的路段中从座位上弹起,头部撞到车顶,随后感到胸部和腰部不适。
当网约车抵达小玲单位楼下时,她由于疼痛无法下车,司机将她直接送往医院并住院治疗。医生的诊断显示,小玲的胸椎和腰椎骨折,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当地警方的事故认定为,因车辆遇到坑洼路面导致颠簸,进而导致乘车人受伤。小玲出院后,将事发的T3网约车平台所属公司告上法庭。公司认为,虽然是小玲的同事下了订单,小玲只是同乘人员,因此平台与小玲之间并没有运输合同关系,公司不应该负责。
然而,在庭审中,法院认为尽管是小玲的同事和网约车平台订立了运输合同,但小玲当时也经过了司机的同意并搭乘了网约车。法官表示,在这个过程中,小玲的受伤并非由于自身健康原因,网约车平台也没有证据证明事故是小玲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法院认为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免票乘客。鉴于网约车平台未能提供事故发生时车内的录像,无法证明小玲没有系安全带。综上所述,法院判决T3网约车平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小玲234182.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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