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携手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以及国家消防救援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规范及行业管理的公告。公告明确指出,从2024年11月1日起,所有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必须严格遵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以及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不符合这些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不得进行生产、销售或进口。
对于新提交的电动自行车认证申请,自2024年11月1日起,必须满足上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的要求,并通过认证机构的认证,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进行出厂、销售、进口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同时,认证机构也鼓励认证委托人自愿提前实施这些标准。
公告还要求,各认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这些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对电动自行车进行认证,并修订完善认证实施规则,确保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以及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同时,认证机构还需加大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力度,确保认证结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认证委托人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认证变更,以符合新的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若逾期未完成变更,认证机构将对认证证书进行暂停处理,暂停期不超过3个月,但如认证委托人在规定日期前主动提出暂停认证证书,暂停期可延长至1年。在暂停期内完成认证变更的,认证证书将恢复有效;若暂停期满仍无法完成变更,则认证证书将被撤销。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被注销、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认证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同时,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也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管理,严格核验相关证明文件。从2024年11月1日起,对于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若其在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仍可办理登记上牌;但对于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将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此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也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管理,指导企业按照《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进行技术改造和规范管理,推动标准和认证的贯彻落实。对于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将进行整改或撤销其公告名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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