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泉市成功办理一名社区矫正对象雷某某在福建省建瓯市高速路段主动救援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被建瓯市公安局认定为见义勇为,经司法核定获得减刑的案件。法院裁定对雷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十个月。
2022年3月4日下午,一辆白色小轿车在福建建瓯市至龙泉市的高速路呈“S”型强烈撞击三次左右护栏,瞬间车头浓烟滚滚,被烟雾笼罩。司机在第二次撞击时已经意识模糊,虽在车辆停止后下意识地解除了安全带,却已经没有意识和力气从车内逃出。矫正对象雷某某正好经过,发现事故车辆后主动救援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车辆爆炸前两分钟成功救出该受伤人员。后经医生检查,该名司机的肺部已经被车内的浓烟和有害物质熏染成黑色,如果当时未及时将司机救出,就算是后续车辆没有爆炸,司机也会凶多吉少。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摸清楚事情经过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刻上报司法局,司法局党组高度重视,立即上报丽水市司法局,并部署落实专人负责“见义勇为”案件的申报和后续减刑申请。司法局积极联系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为雷某某申报“见义勇为证书”。4月28日,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授予雷某某见义勇为证书。龙泉市司法局向市检察机关征求检察意见。检察院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司法局工作人员等召开听证会,认为雷某某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的情形,符合减刑条件。龙泉市司法局通过丽水市司法局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减刑。减刑的裁定结果,由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对罪犯雷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缩减缓刑考验期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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