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公安部新制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将开始实行。由于现行记分制度颁布早,存在许多漏洞和弊病,针对当前的交通状况,修改后的部门规章对此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积分规则设立了五个积分档次,分别一次记12分、9分、6分、3分、1分,此次修改后共计有20类记分下调,4类记分上调,新增4类记分,删除11类记分。
下调记分中,对未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行为,由记12分调整为记9分,对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6分,违反道路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从一次扣3分变成1分等,考虑违纪违规的严重程度,使处罚力度变轻,规定更合理。
同时,将一些危险系数高的行为记分提高,比如高速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一次记9分,驾车拨打、接听电话,一次记3分,以此督促司机规范驾驶。新增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一次记3分,没有理由的龟速行驶严重影响通行效率,而且可能引发更多的变道超车行为,大大增加事故概率,龟速行驶终于被制裁。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行驶,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不再扣分,规则变得人性化、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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